央廣網重慶12月17日消息(記者吳新偉)近日,重慶出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辦法”,將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履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負責人介紹,政府出臺本《辦法》的目的是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上述《辦法》明確,市有關部門必須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根據相關規范和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每年開展土壤監測,監測數據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開。

  該《辦法》還明確,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監測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進行監測;企業事業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經濟信息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拆除活動結束后應當編制拆除活動環境保護工作總結報告,報送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經濟信息主管部門;已停業、關閉的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企業,需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此外,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或者無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由土地使用權人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原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原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約定的責任人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土壤污染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由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認定。

  如土地使用權已被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收回,由市、區縣(自治縣)政府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市、區縣(自治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