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重慶11月27日消息(記者陳鵬)11月25日,重慶市高法院審判委員會2019年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主體為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護、撫養、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關系終止、解除或者監護關系終止后仍共同生活的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可以參照本工作指引執行。
申請條件:申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請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申請人申請請求的內容不足以保護其人身安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履行釋明義務,增加相應的申請請求。
申請人缺乏舉證能力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履行釋明義務,指導申請人舉證。人民法院也可以將相關情況通報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法律援助機構等,由該類組織向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援助。
《工作指引》明確了申請材料的幾種情況: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向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或情況緊急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應當記錄在案,并交由申請人簽名、捺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應當載明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申請請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和相關證據。
當事人向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應當提交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實際居住地的相關證據。
當事人向家庭暴力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應當提交報警記錄、基層組織或相關社會組織的接訪登記等能夠證明家庭暴力發生地的證據。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工作指引》明確,為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可執行性和實效性,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的主文內容可以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進一步細化,增加具體措施。
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的,可同時裁定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以及采取其他隔離措施和防止、救濟措施。
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的,可以裁定被申請人具體的隔離距離和活動范圍。
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的,應當同時裁定被申請人返回住所的程序以及限制被申請人活動的距離和范圍的措施等。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訓誡,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