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販運棕熊 海南一飼養場主獲刑
2015-09-08 17:05: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海口9月8日消息(記者朱永 通訊員馮澤舟 蔣佩瑾)近日,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法院成功審理一起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執行。
超出許可范圍 私自販運棕熊
被告人朱某華為海南省萬寧市東山鹿場馴養場場主,其馴養場允許馴養的動物包括梅花鹿、水鹿、黑熊三種。2013年10月28日,為擴大養殖規模,朱某華到吉林省某黑熊繁育場欲購買黑熊,因價格問題無法與該繁育場達成一致,于便在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轉而擅自購買了一頭棕熊。在將棕熊運回海南時,朱某華明知運輸證與貨物不符,為逃避檢查將熊藏在玉米堆中運回了萬寧市東山鹿場馴養。
出租棕熊牟利 遭到群眾舉報
2013年11月,朱某華與當地一家酒店商議,準備把棕熊賣給該酒店用以吸引顧客。由于雙方未能就價格達成一致,最終達成以每月1000元的價格進行出租的協議。因棕熊體型巨大存在傷人風險,該酒店展出棕熊沒多久便被附近群眾舉報。2014年1月,公安機關根據舉報將該只棕熊扣押。經鑒定,涉案的動物為棕熊(學名Ursus arctos),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萬寧檢察院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被告人提起公訴,萬寧法院依法受理。
棕熊不是黑熊 養殖仍受保護
案件審理中,被告人辯稱,自身飼養場有養熊的許可,因此并沒有違法。法院認定,被告人飼養場只有飼養黑熊的許可,棕熊不屬于國家林業局《關于發布商業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梅花鹿等54種陸生野生動物名單的通知》(林護發〔2003〕121號)規定可馴養的野生動物之列,不能進行馴養繁殖和商業性經營利用,并且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因此朱某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棕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鑒于被告人朱振華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因此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執行,并處罰金4000元。
編輯:中國廣播云采編
關鍵詞: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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