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廣網北京11月6日消息(記者 費權)近日,演員溫崢嶸在接受采訪時自曝刷到AI盜播自己的直播間,上前質問“你是溫崢嶸,我是誰?”卻遭對方囂張拉黑。這一事件引發公眾對AI技術濫用侵權的廣泛關注。
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飛速發展,類似AI偽造名人形象直播帶貨、侵權傳播的案例頻發,法律如何界定此類行為的性質?權利人又該如何維權?央廣網記者采訪了律師,結合典型案例進行普法解讀。
多重權利遭侵害,“技術中立”不能免責
“溫崢嶸遭遇的AI盜播,并非簡單的模仿借鑒,而是明確的侵權行為。”北京知審律師事務所金杰律師指出,此類行為至少侵犯了三項核心權利: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規定的肖像權,AI生成的形象足以讓公眾識別為溫崢嶸本人,且用于商業直播目的,未經本人許可即構成侵權;
二是參照肖像權保護的聲音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條明確自然人聲音權益受法律保護,AI模擬的聲音若具備可識別性,同樣構成侵權;
三是可能涉及不正當競爭,若盜播直播間通過借用溫崢嶸的知名度引流帶貨,搶占其潛在商業機會,則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誠信等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AI服務提供者不能以“技術中立”為由逃避責任。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全國首例AI文生視頻侵權糾紛案中,法院明確認定,AI服務提供者若未建立合理的侵權風險防范體系,未設置侵權內容拒絕機制,即使以“技術工具”為由抗辯,仍需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中,某網絡公司因AI剪輯傳播《慶余年》片段被判賠償80萬元,這一判決為AI侵權案件確立了“過錯責任”的核心裁判規則。
未履行審核義務平臺需承擔連帶責任
“AI盜播的蔓延,平臺難辭其咎。”金杰表示,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等法律法規,平臺對AI生成內容有顯著標識義務和審核責任。若平臺未部署AI合成內容鑒別技術,未及時處理侵權投訴,導致侵權內容持續傳播,應當與直接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金杰進一步解釋,平臺需履行三項法定義務:
一是建立便捷的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受理權利人投訴并下架侵權內容;
二是落實實名認證制度,確保侵權責任可追溯;
三是對AI生成的商業推廣內容進行重點審核,發現未顯著標識的合成內容立即停止傳輸。
此前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某AI平臺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中,因平臺未有效防范用戶利用模型生成侵權內容,被判侵權。這明確了平臺的幫助侵權責任。
固定證據是關鍵,多途徑維權可并行
面對AI侵權,權利人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和司法實踐,金杰給出四點維權建議:
第一,及時固定證據,通過錄屏、截圖等方式保存侵權直播間畫面、賬號信息,必要時可使用區塊鏈存證工具固定證據,為維權提供支撐;
第二,向直播平臺提交侵權投訴,要求平臺立即下架侵權內容、封禁侵權賬號,并提供侵權用戶的真實信息以便追責;
第三,向網信部門舉報違法AI合成服務,要求行政機關介入調查處理;
第四,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方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金杰介紹,從近年司法實踐及裁判文書公開信息來看,AI人格權、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賠償金額已形成清晰裁判梯度,核心考量侵權行為的“違法性程度”與“損害后果關聯性”:在北京某文化公司AI合成教授聲音侵權案中,法院認定該公司未經許可,使用AI技術克隆高校教授聲音錄制圖書推廣音頻并在全網傳播,直接關聯圖書銷售轉化,最終依據聲音權益商業價值、侵權傳播范圍,判決賠償12萬元;在某科技公司AI生成虛擬形象侵權案中,因侵權方不僅用AI復刻何某肖像、姓名生成虛擬人,還用于品牌長期廣告投放,覆蓋短視頻、線下展會等多場景,侵權情節具有持續性、擴散性,法院綜合考量權利人知名度及侵權方獲利情況,判決賠償20.3萬元。
此外,金杰介紹,根據同類判例,具體賠償需結合四大核心要素判定:
一是侵權行為持續時長及是否存在“明知侵權仍繼續”的主觀惡意;
二是侵權內容的傳播覆蓋量、觸達人群畫像;
三是侵權行為與商業獲利的直接關聯度(如直播帶貨GMV、廣告投放費用等);
四是權利人自身商業價值及因侵權導致的潛在損失(如商業合作解約、個人形象受損等)。
消費者被欺詐,可主張“退一賠三”
“AI 技術的發展不應以犧牲他人合法權益為代價。” 金杰強調,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需建立健全侵權風險防范機制,針對影視作品、名人形象等敏感內容設置過濾措施,不得借 “技術中立” 為由放任侵權行為發生;平臺方則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大 AI 合成內容鑒別技術的投入力度,筑牢知識產權保護防線。
對于公眾人物而言,需強化個人信息保護意識,避免在公開平臺過度上傳高清正臉照片、原聲錄音,同時謹慎授權APP調用攝像頭、麥克風等權限;消費者則應提升AI內容鑒別能力,可通過觀察人物邊緣是否模糊、口型是否匹配等細節,避免被虛假內容誤導。
金杰律師補充指出,若AI盜播過程中存在對商品性能、功能、質量等的虛假宣傳,或利用偽造的名人形象誘導消費者購買,將同時構成對消費者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的侵害。在此情況下,消費者若因此購買商品,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以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 為由,主張“退一賠三”。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可對涉案商家及相關主體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處罰方式包括罰款、吊銷執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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