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龐慧敏 本報通訊員 孫盛峰 黃燕琳
在“互聯網+教育”蓬勃發展的今天,微信等社交平臺憑借其便捷性,已成為各教育咨詢機構開展招生、維護客戶關系的重要途徑,工作賬號也就成了機構的財產之一。如果工作賬號不能妥善管理,可能導致機構運營受阻,甚至造成經濟損失。
近日,廣西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因離職員工未及時移交工作微信賬號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23年9月,呂某與桂林市某教育咨詢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微信工作號學員基本數據歸公司所有,如離職,離職前微信工作號數據必須上交公司”。在職期間,呂某使用兩個微信賬號為教育咨詢公司開展招生宣傳、客戶咨詢,以及建立學員群、收取費用等業務工作,賬號內積累了大量潛在學員資源。
2024年5月,教育咨詢公司以呂某“不盡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于6月15日結清全部工資。雙方簽下離職通知書,完成離職手續。呂某離職后沒有按照約定移交工作中使用的兩個微信賬號,其中一個賬號因綁定呂某的個人信息受到限制,導致支付功能被凍結;另一個賬號則無法登錄。教育咨詢公司多次通過微信、短信及電話聯系呂某,要求其解凍并移交賬號,但呂某一直不配合。教育咨詢公司認為,因賬號無法使用,導致公司在關鍵招生季錯失大量客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遂將呂某訴至秀峰區法院,要求呂某立即移交賬號,并賠償損失8萬余元。
【庭審過程】
面對公司要求,呂某稱,離職后已按公司要求更換了賬號綁定手機號,并多次提醒公司進行實名解綁,已完成基本交接義務。賬號支付功能被凍結系為保護個人銀行信息,并非他故意妨礙公司運營,且賬號在入職前已注冊,部分客戶資源應屬他個人所有。
秀峰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微信工作號學員基本數據歸某教育咨詢公司所有,呂某在離職時也同意將案涉兩個微信工作賬號交給公司。但截至起訴前,案涉的一個賬號仍受呂某的身份驗證所限制,支付功能無法正常使用,另一賬號亦無法正常登錄。
直至今年7月,法院組織雙方當面進行交接,兩個微信賬號相關業務數據才由呂某移交給該公司。上述情況客觀上給某教育咨詢公司的經營造成了損失和影響,呂某的行為顯然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審判結果】
秀峰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呂某賠償教育咨詢公司經濟損失6000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以案說法】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網絡賬號雖以個人名義注冊,但用于履行職務并承載企業投入形成的客戶資源及相關數據權益應歸企業所有;員工離職時拒不移交關鍵數字資產,妨礙企業對財產的實際控制與使用,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造成經營影響,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侵權持續時間、行業運營特點及舉證情況,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既是對企業合法財產權益的保護,也警示勞動者應恪守職業誠信,離職時依法依約完成工作交接,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用工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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